2018-06-30
根据财税〔2017〕34号文,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同时,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要求进行了指标性的量化,包含科技人员的占比、研发投入、科技成果等。
工研院各研究所作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是这一政策的实际受益者。为最大限度的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政策,降低公司税务成本,激励公司加大研发投入,工研院全资子公司昆山市智能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昆山杜克领智计算图像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昆山湖大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均成功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家子公司的成功申报具有重要意义,在2017年度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智能制造公司、杜克领智公司、湖大机器人公司分别实现研发加计扣除额743.15万元、189.4万元、37.46万元,,其中智能制造公司实现退税68.36万元,极大缓解了公司的整体税赋压力,进一步激励公司加大研发投入。
(财务结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