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0
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作出了明确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获得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这部法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如果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发生了较大改变,变原来注重技术应用为技术创建。如:在评定范围上,由原来局限在加工业和制造业,拓展至服务业;在评定条件上,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企业当年收入的比重等也列为定义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标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使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条款具有了可操作性。 这一办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新办法与原来的办法相比,突出了自主创新,规范了认定标准,实现了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在借鉴国际经验、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办法》强调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建设自主创新能力。今后,只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特征并同时达到各项认定指标要求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办法》还改变了过去只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取消了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据悉,市科技局在通过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之后,按最新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于近日正式启动了2008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昆山科技局 提供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